房卡模式棋牌游戏本身不是赌博网站 被代理商玩坏了_功能_观点_司法
第二,从核心功能方面分析,“房卡模式”棋牌游戏不具有“下注筹码”与“赌资结算”两个核心功能,不符合“赌博网站”的特征。 司法观点1与司法观点3的根本分歧在于是否可以将聊天工具所提供的功能纳入游戏功能之中。 司法观点1的认定逻辑是,开设赌场的行为是通过“游戏运营”与“组建微信群”两个步骤实现的,因此游戏本身不包括“下注筹码”与“赌资结算”两个核心功能,因此不属于“赌博网站”。
与前一类赌博形式相比,后者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指出,“App线上赌博和线下赌博的本质是一样的。 ”在他看来,两者只存在赌博行为发生场所的不同,其犯罪构成是一样的,只是表现形式不一样。 对于普通玩家,在法律上可被视为参赌人员。 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旭表示,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
在目前的棋牌游戏业态中,常见的抽头方式包括直接从玩家输赢中抽取、从玩家间的转赠中抽取以及付费开房等。 “云游南浔麻将”、“龙港麻将”等APP均系以房卡为方式或诱饵被认定为赌博,开发运营者被抓。 第一,从认定逻辑方面分析,司法观点3混淆了行为评价与游戏定性问题。 按照司法观点3的认定逻辑,行为人开发运营“房卡模式”棋牌游戏,并自行或指使他人组建聊天群,最终实现开设赌场的目的,那么其行为便构成开设赌场,那么犯罪对象即“房卡模式”棋牌游戏就必然是“赌博网站”。 但实际上,犯罪对象包括了游戏与聊天群两个独立的客体,只有后者才涵盖了“赌博网站”的核心功能;而且,行为评价与游戏定性也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应当予以区分。
在实践中,代理商异化为“银商”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对其在游戏内的各种兑换行为管理不力,甚至直接参与代理商的利润分成,极易被一同认定为开设赌场。 经营棋牌类网络游戏是否构成赌博,根本在于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之间是否能够无障碍的兑换,游戏经营者是否从玩家的输赢中抽成。 这也是公安机关区分正规棋牌室和传动赌场的重要标准。 据笔者了解,App上玩家充值的筹码,一般都在玩家的账户里,App运营者设置的系统会自动根据规则增加或扣除,而且App运营者后台可以看到和控制玩家账户的筹码情况。 但传统赌博中的筹码一般是实物筹码,赌场的组织者和设立者一般在将筹码兑换给参与者后,对赌博参与者的筹码情况不能直接控制和知悉。
若平台存在玩家双向游戏币、积分到具有互赠的行为,可能会对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提供相应的赌博、洗钱等便利的潜在条件。 在开发的棋牌游戏中抽水是非常常见的情况,尤其是捕鱼游戏中玩家进行娱乐都会出现固定比例抽水的现象。 运营方可以对玩家正常娱乐过程中收取固定服务费是可以允许的。 游戏运营者不能根据玩家游戏输赢按照比例进行收费,也不能根据玩家拥有的虚拟币数量的增减收费。 但是可以设置与输赢或虚拟财物变动无关的标准,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此外,与代理商的关系以及代理商的经营行为也会影响游戏运营者。
笔者在苹果商店和安卓平台上搜索发现,扑克圈、德州约局、微赛德扑、扑克部等,都可以自由随意下载。 相关专家认为,由于棋牌类App容易涉嫌赌博违法行为,网络平台应提供投诉与标记服务。 由是,未获得游戏批准文号的游戏可以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而一旦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则会涉及触犯非法经营罪的问题。 棋牌类游戏的经营数额往往远大于30万元,可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法定最高期限的15年(数罪并罚可以到25年)。 “购买游戏筹码需要投入一定量的资金,有些App按比例收取少量购买费用,是合理的。 但如果购买数额较大,且平台本身没有设置封顶,也可被认定为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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